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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教育局2013年中考和高中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清远市教育局 2013-5-12 10:40:19


清市教〔2013〕55号
清远市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我市高中阶段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13年清远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指导服务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招考办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对今年我市实行中考改革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解读,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二)市招考办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的信息,向学生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做好全市招生考试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制订好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及时做好招生考试过程中来信来访的解释答复工作,避免意外事件发生。
二、严明考试纪律,加强录取管理
(一)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指导和管理。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二)规范考场管理,狠抓考风考纪。要进一步加大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招考办要设立招考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要成立“录取管理工作小组”,并在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市教育局制订的招生考试政策,认真做好录取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四)加强审核和公示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做好对各类特殊情况学生(如指标生、借考生、特长生、照顾录取生等)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五)加强招考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各县(市、区)教育局及招考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六)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树立全局观念,强化统筹管理
(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辖区内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并必须在全市统一的录取时间和录取平台上完成新生的投档和录取等各项手续。因特殊情况,本地区普通高中学校需采取如“电脑派位”等不同的投档方式进行录取的,必须将本地区所属普通高中学校的投档及录取原则提前向社会公示,于考试前报市招考办备案并完善相关的录取功能。
(二)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民办学校在开展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报主管的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核定。如因特殊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主管教育局核准。市和县(市、区)教育局均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只能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并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的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学校自行招收的学生,市教育局将不予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四、具体要求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初中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通过学业考试,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各学科课程学习目标上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水平和毕业的标准,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学业考试在初中教学任务完成后进行。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只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的学生的规定,需报考普通高中的应、往届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学业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1)学业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招考办和市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
(2)考试科目试题由市统一委托省考试院命制。
2.考试科目及卷面分值。
全市统一考试的科目为九科: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综合、英语口语、体育。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20分(其中英语口语成绩按15分计入该科总分值);物理、化学、思想品德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00分;综合科卷面分值150分;体育考试总分值为60分。九科总分为870分。
3.学业考试成绩呈现方式。
(1)学业考试成绩在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时,与所有考查科目一并以等级形式呈现在“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上,等级分为A、B、C、D、E五个级别。凡因故缺考的考生,缺考科目的成绩以“缺考”记录。各学科学业考试等级的比例分别为:A(25%)、B(35%)、C(25%)、D(10%)、E(5%)。
(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以有利于学校录取和学生发展的方式应用学业考试成绩。
4.根据省教育厅《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粤考试中心〔2002〕142号)的精神,2013年全市学业考试数学科继续使用科学计算器,考试使用的科学计算器型号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2013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办法,按《清远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6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清市教〔2006〕45号)相关精神执行。
(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市教育局按市招考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办理有关学籍审批备案手续。
(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
(4)普通高中录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
(1)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清远市第一中学、清远市第二中学(其中有6个班300人)、清远市华侨中学(其中的1个省实模式班48人,1个招飞办48人,1个体育与传媒特长班48人)、清远市体育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市教育局审批同意面向全市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清城区清城中学、英德市英西中学可以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
(2)各县(市、区)直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县(市、区)招生。
(3)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3.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批次。今年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填报设立三个批次:
(1)提前批次:华师附中、清远市第一中学体艺特长生、清远市华侨中学招飞班和体育与传媒特长生、清城区清城中学和英德市英西中学的艺术特长生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2)第一批次:清远市普通高中学校(含择校生、市一中指标生、市华侨中学省实模式实验班)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安排在第一批次录取。
(3)第二批次:中职和技工学校安排在第二批次录取。
面向全市招生的学校,其投档及审批工作由市招考办统一负责;面向本县(市、区)招生的学校,其投档及审批工作由各县(市、区)招考办负责,但整个招生录取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
4.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计划等详见《2013年清远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
5.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招考办报名参加学业考试。非户籍地考生,借考须经当地县(市、区)招考办审批同意方能在当地参加学业考试(非广东省户籍考生的借考由市招考办审批),志愿只能填报面向全市及借考地招生的高中学校的志愿。
6.严格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关于“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现在已经高于30%的要巩固提高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的规定,以及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基[2012]13号)关于“公办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级普通高中每年要安排不低于30%的公费招生名额,按初中学校在校生数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直接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含民办)学校,并逐年提高直接分配的比例。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实施”的规定(我市的分配办法另文通知),同时按《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的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从2013年起,省一级公办普通高中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占当年招收普通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比例降到15%。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挂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市、县(市、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择校生。择校生按有关规定缴纳择校费。招收扩招生的学校按省教育厅、物价局、监察厅印发的《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粤教财〔2004〕119号)的规定执行。
7.经市教育局批准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必须规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管理,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要向社会公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录取结果要进行公示。凡体育、艺术特长生未录满的计划数,一律纳入该校的公费计划之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具体招生办法由招生学校另行制定。
8.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法另行规定。
9.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的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的具体招生工作按省教育厅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10.凡参加了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而所填报志愿全部落选的考生,可在市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填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参加第二次录取。
(四)加分录取和照顾录取若干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中,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每生只照顾一项):
1.按团市委和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在初中阶段获“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市优秀共青团员”以上称号的考生加10分投档录取。德育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考生,体育、科技、学科、文艺竞赛获地级市及以上奖励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按《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要求,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1O分投档录取;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按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要求,烈士子女加20分投档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
4.按《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要求,少数民族考生加1O分投档录取。
5.按市人民政府《颁发清远市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优惠办法》(清府〔2006〕11号)要求,对符合奖励条件、落实了节育措施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女户或落实了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的女孩,报考市、县级中学时加10分投档录取。
符合上述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办理手续时要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由各县(市、区)招考部门负责审核并复印存档。
 
                             
                              清远市教育局
2013年4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陈建华副市长、张玉兰副秘书长。
清远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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